Home > About Us > Certification Guide
CE 是法文“Conformit é Europ é ene”的縮寫,意爲“符合歐洲( 標准 )”。“CE Marking”,即CE 標志,于 1993 年簽署的歐盟産品指令 98/68/EEC 中被正式提出, CE 標志成爲歐盟國家統一的強制性産品認證標志。換言之,沒有 CE 標志,就不能進入歐盟市場。
産品上施加 CE 標志,意味著其制造商宣告:該産品符合歐洲的健康、安全、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基本要求 ( 在實際中,這些法律多以産品指令的方式發布 ) 。施加 CE 標志的産品,可以合法地進入歐盟統一市場,並自由地在歐盟統一市場內流通。
歐洲經濟區即歐洲聯盟、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 ( 瑞士除外 ) 。 CE 標志推行以前,由于歐共體國家對産品進口與銷售的要求不同,所以彼此間容易形成貿易壁壘,阻礙經濟一體化進程。按照歐共體 1985 年 5 月 7 日的 (85/C136/01) 號《技術協調與標准的新方法的決議》 (New Approach Directives) , CE標志應運而生。在《技術協調與標准的新方法的決議》中對制定和實施指令的目的有特定的含義,即只限于産品不危及人類、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,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。因此准確的含義是, CE 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。
CE標志適用的産品範圍
CE 標志認證所依據的法律多以産品指令的方式發布,截止 1997 年 12 月,歐共體發布的實行 CE 標志的指令達到 19 個,如:
當一個産品同時受多個指令管制時,該産品只有在被證明符合全部有關指令的規定後,才能加貼CE 標志。例如:若對一個節能燈僅做安全檢查( 低電壓測試 ),則不構成使用CE標志的充分條件,只有在低電壓指令和電磁兼容指令同時滿足後才能施加 CE 標志。
使用CE標志的程序
歐盟認可的使用 CE 標志的程序大致分爲兩種類型:
工廠自我控制和認證 ,適用于 簡單的、大批量的、無危害産品,包括大部分電子消費産品。根據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評定,或申請第三方評定,或強制申請歐共體認可認證機構評定後,以制造商簽署的一致性聲明和 ( 或 ) 認可認證機構的 CE 證書作爲可以或准許使用CE 標志的前提條件,由制造商自行制作或加附 CE 標志。
測試機構進行評審 ,適用于對公衆的危害度較高的産品,如醫療器械 ,壓力容器等。如 指令中規定由強制性認可認證機構進行産品樣品試驗和 ( 或 ) 質量體系認可,均應先取得評定認可,才能獲准使用 CE 標志。有關指令規定應在 CE 標志後標示認可認證機構的識別編號時,認可認證機構自行施加,或授權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的代理商負責施加。
卓時檢測實驗室的 CE 認證服務
卓時實驗室 按照第三方評定程序爲生産商提供 CE 檢測與認證服務,包括 低電壓( LVD )指令,電磁兼容( EMC )指令,電信終端設備( R&TTE )指令等所規定的産品範疇。
歐盟國家的技術資訊:
1. 電壓爲 230V / 50Hz
2. 插頭有 Class I 及 Class II 二種
産品上施加 CE 標志,意味著其制造商宣告:該産品符合歐洲的健康、安全、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基本要求 ( 在實際中,這些法律多以産品指令的方式發布 ) 。施加 CE 標志的産品,可以合法地進入歐盟統一市場,並自由地在歐盟統一市場內流通。
歐洲經濟區即歐洲聯盟、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 ( 瑞士除外 ) 。 CE 標志推行以前,由于歐共體國家對産品進口與銷售的要求不同,所以彼此間容易形成貿易壁壘,阻礙經濟一體化進程。按照歐共體 1985 年 5 月 7 日的 (85/C136/01) 號《技術協調與標准的新方法的決議》 (New Approach Directives) , CE標志應運而生。在《技術協調與標准的新方法的決議》中對制定和實施指令的目的有特定的含義,即只限于産品不危及人類、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,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。因此准確的含義是, CE 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。
CE標志適用的産品範圍
CE 標志認證所依據的法律多以産品指令的方式發布,截止 1997 年 12 月,歐共體發布的實行 CE 標志的指令達到 19 個,如:
|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低電壓指令 |
73/23/EEC midified by 93/68/EEC |
| Simple Pressure-vessels 簡單壓力容器指令 |
87/404/EEC |
| Toys 玩具指令 |
88/378/EEC |
|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電磁兼容指令 |
89/336/EEC |
| Machines 機械指令 |
89/392/EEC as amended |
| Medical Devices-general 醫療器械指令 |
93/42/EEC |
|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ement 電信終端设备指令 |
91/263/EEC |
使用CE標志的程序
歐盟認可的使用 CE 標志的程序大致分爲兩種類型:
工廠自我控制和認證 ,適用于 簡單的、大批量的、無危害産品,包括大部分電子消費産品。根據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評定,或申請第三方評定,或強制申請歐共體認可認證機構評定後,以制造商簽署的一致性聲明和 ( 或 ) 認可認證機構的 CE 證書作爲可以或准許使用CE 標志的前提條件,由制造商自行制作或加附 CE 標志。
測試機構進行評審 ,適用于對公衆的危害度較高的産品,如醫療器械 ,壓力容器等。如 指令中規定由強制性認可認證機構進行産品樣品試驗和 ( 或 ) 質量體系認可,均應先取得評定認可,才能獲准使用 CE 標志。有關指令規定應在 CE 標志後標示認可認證機構的識別編號時,認可認證機構自行施加,或授權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的代理商負責施加。
卓時檢測實驗室的 CE 認證服務
卓時實驗室 按照第三方評定程序爲生産商提供 CE 檢測與認證服務,包括 低電壓( LVD )指令,電磁兼容( EMC )指令,電信終端設備( R&TTE )指令等所規定的産品範疇。
歐盟國家的技術資訊:
1. 電壓爲 230V / 50Hz
2. 插頭有 Class I 及 Class II 二種
